河南信息工程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之充分发挥在教学改革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各教学系部门依照执行。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在学校过去、现在和将来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是具有指导与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教学档案记录反映学校教学体系的建立、建设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是评估学校教学建设、教学运行和教学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 教学档案工作遵守由教务处统一领导,各教学部门分管的原则。各教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统一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都有配合档案员做好自身档案工作的职责。每学期教务处将定期对教学档案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 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
1. 贯彻执行《河南信息工程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2. 学校教务处指导和协助学校各教学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3. 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做好档案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4. 对档案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教学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柜,档案柜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并根据学校要求向教务处移交有关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员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河南信息工程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档案工作方针。各部门领导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人员落实、岗位落实、工作量落实,以确保档案工作的具体落实。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确立后一周内向教务处上报。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教务处制定的归档办法进行整理、立卷,移交。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第九条 教师业务档案由各教研室及教师提供,各部门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定期整理,按要求及时上报,确保档案的系统、规范、时效、准确。
第十条 档案材料要用纸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禁止使用红墨水或铅笔涂写。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按正文在前,附件其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排列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
依据《河南信息工程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及我校教学的实际情况,我校教学档案共分9个方面:
1. 法规与制度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及学校下达的有关教学工作相关文件以及教学制度汇编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2. 专业建设类: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专业设置,各专业及重点专业建设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3. 师资类: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现有师资情况,教师个人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4. 教学计划与组织类: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安排及综合实训、实践课程,选修课程开设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5. 教学运行与监控类:主要内容包括德育教学、体育教学,教学检查及设备使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6. 教学测试与评价类:主要内容包括考试过程管理,教学评价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7. 教材管理类:主要内容包括教材选定、发放、入库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8. 教学固定资产类: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资产台帐及设备明细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档案要求
1. 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彼此之间有机的联系,符合方便使用的要求,进行整理,主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归档。
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格式一致,编号一致、书绘装订工整、字迹图象清晰,符合规范要求。禁用红笔、铅笔,禁用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教务处与教学部门按教学年度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等。
第十五条 档案柜应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鼠、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A类)永久、(B类)长期(保存期为5-8年)、(C类)短期(具有阶段性参考价值)(保存期为1-3年)。
第十七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对于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校教学档案只对本校组织开放,拒绝其他外部组织借阅。开放范围内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凡本校组织和教师,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严禁在查阅中出现档案资料遗失和缺损现象。
2. 凡需利用学校教学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第二十条 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涉及不开放范围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